稅務師注意!各稅種外幣匯率折算規定大不同!
稅務師頻道為您推薦:近日,因總局下發《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對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時,分別不同情形進行外幣折算,有企業咨詢增值稅發生對外支付時是如何折算的,引發筆者思考,因各稅種政策規定的不同,有必要總結一下各稅種外幣匯率折算的規定。
根據《會計法》第十二條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會計處理時應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即使以外幣為主的選擇一種外幣記賬的,也要折算成人民幣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具體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見《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2006)》,不詳訴。
但涉及到納稅時,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規定是不同的,各稅種間的處理規定也是不一樣的,以下詳細總結各個稅種涉及外幣結算時如何折算成人民幣計稅。
首先學習一個小知識,什么是市場匯價與人民幣中間價。
《財政部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94財會字第05號)認定記賬匯率是市場匯價。關于市場匯價這一提法,可以將其理解為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外幣買賣的價格,且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匯和現鈔也存在差價。因此應將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的匯率確定為現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即中間價。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94匯資函字第144號文件《關于對匯率并軌后合資雙方匯率折算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賣出中間價作為外匯唯一的折合和記賬標準。
因此,一般稅種計算外幣折算時,均采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即便如《土地增值稅條例》中說法是“市場匯價”《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說法是“基準匯價”均應理解為“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增值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外幣折算可選擇銷售額發生當天可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簡少會計核算的工作量,一般會選擇當月1日,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一定是當月1日,因為當月1日非工作日時外管局是沒有對外公布數據的,需順延至當月第1個工作日。如,2017年10月1日是周日,也是節假日,外管局的網站上只公布了10月9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此時只能選擇10月9日這個中間價。注意選擇后1年內不得變更。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規定,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進出口環節稅費計征外幣匯率折算特殊規定
《關于進出口環節稅費計征所適用匯率確定辦法調整》(海關總署2005年第53號公告)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銀行的外匯折算價(簡稱中行折算價)。其中,人民幣對港元、美元、日元和歐元的中行折算價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盤價相同。
《關于進一步明確進出口貨物征稅計征匯率適用日期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第644號令)規定,春節作為“法定節假日”的具體時間,修改為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規范進出口貨物征稅計征匯率的適用,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24號令)第十六條第二款“法定節假日”重新明確如下:
“法定節假日”是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具體包括(不含調休日):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5月1日)。 五、端午節(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
消費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同增值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土地增值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同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企業所得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企業所得稅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一、月(季)度申報與匯算清繳時的處理。
與上述稅種不同,采用的是月(季、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這與企業所得稅這種稅的性質有關,只有月(季、年)度終了時才會計算出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支付款項時區分不同情形,按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限期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境外稅收抵免計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稅額時區分是否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分別處理。
《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17.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稅額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以人民幣計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稅額時,凡企業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的,應按企業就該項境外所得記入賬內時使用的人民幣匯率進行換算;凡企業以人民幣以外其他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應統一按實現該項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換算。”
四、企業發生的匯總收益應計入其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發生的匯總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上述兩條是相對應的,對于貨幣性資產產生的匯兌損失可以稅前扣除,產生的匯兌收益也是要并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