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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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注會經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擔保-保證
【知識點】保證期間
(1)根本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釋1】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解釋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解釋3】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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