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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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注會經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擔保-保證
【知識點】保證人
(1)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4)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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