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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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二章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高頻考點1】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一)必經復議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自由選擇
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4.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5.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6.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7.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0.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高頻考點2】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1.對各級國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稅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對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 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所屬稅務局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 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級的稅務機關 |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 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級的行政機關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 1.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2.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匯總,希望考生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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