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精編考點:勞動者違反勞動法律的責任
2017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已經進入倒計時,不管現在有多么艱辛,我們也要做個生活的舞者。跟著小編一起看看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知識點:勞動者違反勞動法律的責任
【內容導航】
勞動法律責任形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科目第十八章 法律責任與行政執法 第一節 勞動法律責任
【知識點】勞動者違反勞動法律的責任
1. 因勞動者存在違法情形,致使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2.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3. 下列情況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按合同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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