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精編考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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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科目第十八章 法律責任與行政執法 第四節 行政爭議處理
【知識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范圍
(一)人力資源行政爭議范圍 | 1. 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關閉、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 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 3. 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不服的 4. 作出的行政確認不服的 5. 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6. 認為人社部門違法收費或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 認為人社部門作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 |
(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范圍 | 1.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有: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核定社會保險費、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不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 2.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下情形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 2)職工或近親屬、職工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率不服 4)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 |
(三)不屬于行政爭議的范圍 | 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人力資源爭議 3.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行為 4.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等行為 5. 已就同一事項向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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