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精編考點:社會保險法律責任
2017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即將開考,成功是努力的結晶,只有努力才會有成功。跟著小編一起看看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知識點: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法律責任
【內容導航】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律的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科目第十八章法律責任與行政執法 第二節 社會保險法律責任
【知識點】社會保險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法律責任
(1)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騙取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 (1)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退回,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2)《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付出終有回報,信心絕對重要。現在就到考試,別忘面帶微笑。既要方法,也要學習者的恒心、毅力。祝大家2017中級經濟師考試輕松過關!更多習題歡迎查看:2017年中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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