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精編考點: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律的責任
2017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即將開考,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找借口。相信自己,從點滴做起。跟著小編一起看看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知識點: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律的責任
【內容導航】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律的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科目第十八章 法律責任與行政執法 第一節 勞動法律責任
【知識點】: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律的責任
(1)侵害女職工及未成年工權益的法律責任 | 1. 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2.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3.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4. 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5.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6.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7.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8.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9. 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
(2)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2. 并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
(3)未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
(4)未依法提供勞動合同文本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 |
(5)違法約定試用期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6)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 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付經濟補償。賠償金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
(7)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 |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8)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法律責任 | 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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