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破產法律制度
【高頻考點4】破產取回權
破產人 | 管理人決定 | 處理 |
出賣人破產 | 決定繼續履行合同 | (1)買受人應當按照原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管理人依法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賣人未能取回標的物,管理人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決定解除合同 | (1)管理人有權要求買受人向其交付買賣標的物 (2)買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買受人將標的物交付出賣人管理人后,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清償。但是,買受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其上述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 |
買受人破產 | 決定繼續履行合同 | (1)原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買受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有權(依據合同法)主張取回標的物;但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3)出賣人因上述情況未能取回標的物,有權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因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未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買受人管理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導致出賣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出賣人主張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決定解除合同 | (1)出賣人有權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 (2)出賣人取回買賣標的物的,買受人管理人有權主張出賣人返還已支付價款。取回的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可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先予以抵扣后,將剩余部分返還給買受人;對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不足以彌補出賣人標的物價值減損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
【高頻考點5】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1.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高頻考點6】重整和和解
重整 | 和解 | |
申請人 | (1)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債權人 (2)破產申請受理后、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其他債權人 | 債務人 |
草案的制定人 | 債務人/管理人(看誰在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 債務人 |
草案的提出時間 | 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 | 提出和解申請的同時 |
決議規則 | 分組表決 | 不分組 |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
人民法院批準 | 人民法院認可 | |
能否強制批準 | √ | × |
是否約束有擔保債權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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