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破產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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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破產法律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一章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設定
【高頻考點1】破產申請的提出
申請的類型 | 申請人 | |
破產清算申請 | 債務人、債權人、清算人 | |
破產重整申請 | 直接提起 | 債務人、債權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之前 | (1)債務人 (2)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 (3)其他債權人 | |
破產和解申請 | 債務人 |
【高頻考點2】破產申請的受理
1. 接收申請
2. 補充、補正材料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破產受理期限內。
3. 受理期限
(1)“債權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債務人或對債務人企業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4. 訴訟費用
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情形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6. 破產申請的駁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經審查發現債務人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等情形(不具備破產原因),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7. 上訴權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 受理后的工作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高頻考點3】利害關系的判定
適用對象 | 時間 | 禁止情形 | 被禁止擔任管理人的對象 |
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4項) | —— | 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 債權人、債務人 |
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 債務人的中介服務人 | |
現在或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
現在或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 財務、法律顧問 | |
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個人擔任管理人(4+2項) | 現在或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董監高 |
—— | 與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 控股股東、董監高的親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