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票據權利與票據抗辯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結束后適當的調整是必要的,但同時不要忘了提醒自己抓緊一切有效時間做好備考。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希望能夠不要停止奮斗的腳步。
【內容導航】
一、 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二、 票據抗辯
1. 對物抗辯
2. 對人抗辯
3. 票據抗辯的限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第五單元 票據權利的內容
【知識點】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一、 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1. 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凡是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即該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3. 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解釋】只要持票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票據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能享有票據權利。但是,其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二、 票據抗辯
1. 對物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因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明而未作);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解釋】在出票時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可以進行抗辯;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不能進行抗辯。
2. 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解釋】票據債務人可以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
3. 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