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處理
2017年稅務師考試漸漸臨近,各位考生準備的怎么樣了呢?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稅法一》高頻考點: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處理,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高效備考。
【內容導航】
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
【知識點】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處理
計稅方式 | 包裝物狀態 |
直接并入銷售額計稅 |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②包裝物的租金 ③對酒類(除啤酒、黃酒)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逾期并入銷售額計稅 | 對收取押金(酒類產品以外)的包裝物,未到期押金不計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2個月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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