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2017年稅務師考試只剩最后沖刺階段的備考了,希望大家能夠在此階段最大限度的提升,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內容導航】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高頻考點1】行政強制的種類
種類 | 概念 | 具體類型 |
行政強制措施 | 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道路交通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規定的交通管制,《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強制進入場所,《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規定的通信管制等 |
行政強制執行 |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主要是指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等 |
【高頻考點2】查封、扣押范圍(“三不得”)
1.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強制適當原則);
2.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行政強制適當原則);
3.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高頻考點3】查封、扣押解除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①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②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③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高頻考點4】凍結
1. 實施主體: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
2. 范圍
(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行政強制適當原則);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3. 實施程序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制作現場筆錄;
(5)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3. 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4. 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7. 解除凍結
(1)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①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②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③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④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2)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高頻考點5】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行政強制執行可分為兩類:(1)由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2)未獲得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性規定,但是也有例外情況,《行政強制法》第46條規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1. 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執行。
(2)“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2. 兩項禁止行為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3. 催告(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1)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①履行義務的期限;
②履行義務的方式;
③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3)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4)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5)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6)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
【高頻考點6】代履行
1. 前提條件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
(2)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第1次催告);
(3)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 執行主體
“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 實施要求
(1)“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
(2)代履行3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第2次催告);
(3)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4)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5)代履行的費用按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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