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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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程序 | 具體規定 | |
立案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于在2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解釋】《行政處罰法》未對立案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也沒有規定從立案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 | |
調查 | (1)行政機關有權也有義務依法采取調查、檢查措施,收集證據 (2)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3)檢查、調查和詢問應制作筆錄 【相關鏈接】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
審查 | 審查機構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 |
告知和說明理由 | 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解釋】告知權利的內容,包括有權申請執法人員回避,有權為自己辯解、陳述事實并提出證據,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等 | |
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 (1)當事人有權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進行陳述和申辯 (2)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處罰機關應當采納 (3)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解釋】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 |
制作處罰決定書 | 應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 |
送達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1)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 (1)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2)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 (3)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4)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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