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處罰的設定
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之日不多,大家復習得怎么樣了?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處罰的設定
【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的設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設定
法律淵源 | 創設權限 |
法律 | 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
行政法規 | 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 | 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國務院授權的直屬機構) |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的限額必須由“國務院”規定 【一定數量罰款】 (1)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2)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①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②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3)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
地方規章(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批市) | 法律、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地方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罰款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
其他規范性文件 | 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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