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稅務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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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稅務行政許可聽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許可
(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1.現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7項)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1)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
(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 主管稅務機關 |
(4)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主管稅務機關 |
(5)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區縣稅務機關 |
(6)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主管稅務機關 |
(7)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 非居民企業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 |
(二)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1.稅務機關
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解釋】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
2.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3.集中受理
(三)稅務行政許可聽證
1.應當舉行聽證的事項
(1)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事項。
2.聽證程序
(1)稅務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稅務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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