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許可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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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具體情形 | 法律效果 | ||
撤回 |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 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
撤銷 | (1)可以撤銷 |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④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 (1)由許可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來撤銷 (2)一經撤銷,從行政許可成立時起即喪失效力 (3)被許可人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4)被許可人基于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其利益不受保護 |
(2)應當撤銷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 | ||
(3)不予撤銷 | 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
注銷 |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 (1)是手續辦理問題,消滅已頒發的行政許可證件效力 (2)注銷的方式:收回證件、加注發還、公告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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