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例題:訴訟時效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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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經濟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種類
【例題·單選題】甲于2007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例題3·單選題】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將一臺機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機器因乙保管不善受損,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機器時發現機器受損,但考慮到兩公司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未要求賠償。后兩公司交惡,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下列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4年)
A.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B.適用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C.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D.適用4年的長期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答案】B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自2011年3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1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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