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例題:附條件和附期限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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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經濟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附條件和附期限法律行為
【例題·單選題】甲打算賣房,問乙是否愿買,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說:“如果明天早上7點你家屋頂上來了喜鵲,我就出10萬塊錢買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點差幾分時,恰有一群喜鵲停在甲家的屋頂上,乙正要將喜鵲趕走,甲不知情的兒子拿起彈弓把喜鵲打跑了,至7點再無喜鵲飛來。關于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無效
C.乙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
D.乙應當履行該合同
【答案】C
【解析】(1)甲乙之間的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2)如果乙惡意阻止條件成立的(乙親自動手把喜鵲打跑或者讓自己的兒子把喜鵲打跑),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立,合同生效,乙就應當履行該合同。在本題中,阻止條件成立的行為并非乙所為,所附條件的確沒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當然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
【例題·單選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是( )。
A.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B.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C.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附生效條件的民事行為
D.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答案】B
【解析】(1)選項AD: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2)選項C:所附條件尚未成就,民事行為尚未生效,但談不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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