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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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企業所得稅的其他問題
(二)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的其他問題
企業所得稅的其他問題
1. 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1)適用情形
①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2)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境外某國應納稅所得額×25%
(3)抵免年限
企業取得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例題?單選題】某居民企業2016年度境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在當年已預繳稅款50萬元,來源于境外某國稅前所得100萬元,境外實納稅款20萬元,該企業在我國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計算該企業當年匯算清繳應補(退)的稅款為( )萬元。
A.10
B.12
C.5
D.79
【答案】C
【解析】該企業匯總納稅應納稅額=(200+100)×25%=75(萬元),境外已納稅款抵免限額=100×25%=25(萬元),境外實納稅額20萬元,可全額扣除。境內已預繳50萬元,則匯總納稅應補繳稅款=75-20-5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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