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公司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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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52講
【知識點】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提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提示】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提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小編整理了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匯總,方便大家復習鞏固、查缺補漏,各位考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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