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消費稅計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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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納稅人
2.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3.應稅與非應稅的劃分
4.稅率
5.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22講
【知識點】金銀首飾消費稅計稅規則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2.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例題?多選題】以下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項目有( )。
A.卷煙
B.糧食白酒
C.翡翠手鐲
D.鉆石胸針
E.鉑金項鏈
【答案】DE
3.應稅與非應稅的劃分
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4.稅率
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5.計稅依據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歸納】記住兩方面:
1.征稅范圍(不含修理、清洗、鍍金、包金;但包含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
2.還要記住兩個比例(5%稅率、6%利潤率)。
【例題1?多選題】關于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2009年)
A.翻新改制首飾征收消費稅但修理首飾不征消費稅
B.金銀首飾和鍍金首飾均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C.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不論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D.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E.用于職工福利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
【答案】ACDE
【例題2?單選題】某金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2月零售金銀首飾取得收入105000元,零售金銀鑲嵌首飾取得收入145256元,零售鍍金首飾取得收入65000元,零售珍珠、玉石首飾取得收入80780元。該金店上述業務應繳納消費稅( )元。(消費稅稅率5%)(2016年回憶版)
A.12512.80
B.10694.70
C.16924.62
D.19801.80
【答案】B
【解析】該金店應納消費稅=(105000+145256)÷(1+17%)×5%=1069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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