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合伙企業類型
隨著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結束,我們也迎來了新一個周期的備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夠早著手,早準備,爭取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合伙企業的類型
(二)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二單元普通合伙企業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類型;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第二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類型
1.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不論其出資形式、不論其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對“所有的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看債務再找人”:(1)一般的企業債務,所有的合伙人均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有限合伙企業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確定責任”:(1)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應當對所有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例外情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4)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出資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2012年多選題)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3)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例題·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出資形式中,只能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價值評估辦法的是( )。
A.實物
B.土地使用權
C.知識產權
D.勞務
【答案】D
【解析】(1)選項ABC:協商或者評估;(2)選項D:只能協商確定。
3.企業名稱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解釋】合伙企業的名稱中必須有“合伙”字樣。
4.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