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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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2)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或公允價值+相關稅費)
固定資產的取得方式 |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
外購的固定資產 | 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 |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 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 |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 ①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
②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 |
盤盈的固定資產 | 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 |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 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 |
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 | 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固定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表述中,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B.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C.通過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為計稅基礎
D.通過投資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答案】C
【解析】選項C:通過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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