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稅前不得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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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前不得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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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稅前不得扣除項目
第一單元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稅前不得扣除項目
1.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 企業所得稅稅款。
3. 稅收滯納金。
4.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但是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用,準予在稅前扣除。
5. 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 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例題1?單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支出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扣除的是( )。
A.稅收滯納金
B.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
C.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D.企業所得稅稅款
【答案】B
【解析】(1)選項ACD:不得在稅前扣除;(2)選項B: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例題2?單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的項目是( )。
A.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
B.稅務機關的罰款
C.人民法院的罰金
D.合同違約金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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