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股東出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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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注冊資本
二、出資方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50講
【知識點】股東出資制度
一、注冊資本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提示1】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期限,并記載于公司章程,但無需驗資。
【提示2】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提示3】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
二、出資方式
1.基本規定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例題1·單選題】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下列關于股東出資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2015年)
A.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B.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
C.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D.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答案】B
【解析】(1)選項A:現行《公司法》取消了“出資驗資”的規定,但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資;(2)選項B: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3)選項CD:現行《公司法》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取消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的要求,同時取消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的規定。
【例題2·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東可以( )出資。(2011年)
A.勞務
B.管理技能
C.信用
D.非專利技術
【答案】D
【解析】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選項D)、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在本題中,選項ABC難以用貨幣估價,不具有可轉讓性,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
2.以股權出資(2017年新增)
(1)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②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③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④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2)不得用于出資的股權:
①股權所在公司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②已被設立質權;
③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④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等。
3.債轉股(2017年新增)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小編整理了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匯總,方便大家復習鞏固、查缺補漏,各位考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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