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公司獨立法人
2017年稅務師備考進入強化階段的后期。十一小長假希望考生能拿出一定時間來復習,畢竟前途是自己的。今天小編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幫助大家提高學習效率。
【內容導航】
1.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
2.法人人格否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49講
【知識點】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
1.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
(1)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2)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股東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法人人格否定
(1)基本法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2017年新增)
①利用公司設立、變更或者解散逃避債務;
②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度操縱、干預;
③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業務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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