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監事會的組成
隨著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結束,我們也迎來了新一個周期的備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夠早著手,早準備,爭取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監事會的組成和會議制度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知識點】:監事會的組成和會議制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單元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監事會的組成和會議制度
1.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的,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
(2)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不得兼任監事。
(5)監事任期為3年,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的會議制度
(1)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
(2)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解釋】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原“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股東不得分期出資”的規定。
1.“計劃生育”原則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公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時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3.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4.組織機構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議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5.財務監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則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和改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董事會
(1)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解釋】(1)對于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不是必設機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設經理,而設總裁、首席執行官等職務,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2)對于國有獨資公司,則必須設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3.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5.兼職的限制
(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
(2)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