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涉稅鑒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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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涉稅鑒證的概念和特點
二、涉稅鑒證業務的種類
三、涉稅鑒證遵循的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三章7講
【知識點】涉稅鑒證服務
一、涉稅鑒證的概念和特點
1.概念:涉稅鑒證,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憑借自身的稅收專業能力和信譽,通過執行規定的程序,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對被鑒證人的涉稅事項作出評價和證明的活動。
2.涉稅鑒證業務涉及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鑒證人、被鑒證人和使用人。
3.與非涉稅鑒證服務相比,具有以下的特點:
(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務對象,作出的評價或證明的結論,一般為委托人以外的部門或人員使用;
(2)限定于規定的涉稅鑒證項目;
(3)因外部需求觸發涉稅鑒證;
(4)應出具規定種類的業務報告。
二、涉稅鑒證業務的種類
包括納稅申報類鑒證、涉稅審批類鑒證和其他涉稅鑒證三種類型。
1.納稅申報類鑒證,是指稅務師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的相關項目及金額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作出評價、證明。目前納稅申報類鑒證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鑒證。
2.涉稅審批類鑒證,是指稅務師對委托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審批(或備案)的事項,就其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作出評價、證明。目前涉稅審批類鑒證有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鑒證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鑒證。
3.其他涉稅鑒證,是指除上述兩類以外的涉稅鑒證業務。
三、涉稅鑒證遵循的原則
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鑒證人的執業過程和鑒證結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2.目的原則。鑒證人應當充分考慮鑒證結果的預期用途,合理規劃和實施鑒證程序,保證鑒證結果符合約定的鑒證目的。
3.獨立原則。鑒證人應當保持獨立性,在被鑒證人和使用人之間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損客觀、公正鑒證的情形,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回避。
4.勝任原則。鑒證人應當審慎評價鑒證事項的業務要求和自身的專業能力,合理利用其他專家的工作,妥善處理超出自身專業能力的鑒證委托。
5.責任原則。鑒證人在執業中應當保持負責態度,實施鑒證程序,控制執業風險,承擔執業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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