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稅務機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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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機關的權利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6講
【知識點】稅務機關的權利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權,稅收規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稅款征收權(最主要的職權)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
(4)追征稅款權:
①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客觀原因),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主觀原因),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
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困難,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申報不同于延期納稅)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國家賦予的其他權利。
人生最大的喜悅是每個人都說你做不到,你卻做到了,希望您是其中一員!小編為你整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匯總,預祝大家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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