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特殊合伙企業
2017年稅務師備考進入強化階段的后期。十一小長假希望考生能拿出一定時間來復習,畢竟前途是自己的。今天小編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幫助大家提高學習效率。
【內容導航】
一、概述
二、企業債務的清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48講
【知識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一、概述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建筑師事務所等);非專業服務機構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形式。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這一規定說明采取這種合伙組織形式需要執行公示制度。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二、企業債務的清償
1.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定債務
(1)對外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對內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1·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 )。(2014年)
A.由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組建的合伙企業
B.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合伙企業
C.以營利為目的、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D.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形態
【答案】B
【解析】(1)選項AD: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屬于普通合伙企業的特殊形態,企業由普通合伙人構成;(2)選項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機構性質的合伙企業;(3)選項C: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合伙企業法》的合伙屬于商事合伙,從事較為固定的營利性活動。
【例題2·單選題】下列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2013年)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以從事融資服務為主要特征
B.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所有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建立的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
D.非專業機構經過批準也可以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答案】C
【解析】選項A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機構性質的合伙企業;非專業服務機構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形式。
【例題3·多選題】下列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2013年)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業
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建立的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機構
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需要執行公示制度
【答案】CDE
【解析】(1)選項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2)選項B: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分類是針對出資人責任(而非企業);(3)選項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這一規定說明采取這種合伙組織形式需要執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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