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借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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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借款費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借款費用
(4)借款費用
①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②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資產成本,不得單獨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解釋】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實施條例》的規定扣除。
【案例】甲企業2016年1月1日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用于建造辦公樓,借款期限1年,該辦公樓于6月30日完工結算并投入使用。當年向銀行支付的利息為120萬元。(1)從1月1日到6月30日期間發生的利息應計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按規定計提折舊在稅前準予扣除,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所發生的利息。(2)從7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利息準予直接在稅前扣除,扣除的利息費用=120÷12×6=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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