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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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五單元民事訴訟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五單元民事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到達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5.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6.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日開始計算。
7.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8.海上旅客運輸
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分別依下列規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算;
(2)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輸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算;
(3)因運輸期間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
(4)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進行,直至該障礙消除。
【解釋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解釋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
【解釋1】特殊情況是指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由人民法院認定,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
【解釋2】訴訟時效的延長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而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均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