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合伙事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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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事務執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47講
【知識點】合伙事務執行
1.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權、經營權、表決權、監督權和代表權。
2.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提示】《民法總則》第105條規定,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1)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2)由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的普通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3)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4)異議權
①普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普通合伙人可以對其他普通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②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③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普通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3.內部限制
合伙企業對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法定限制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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