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合伙企業
2017年稅務師考試還有四十四天,幸福的獲得總是要將吃苦作為代價,小編為大家提供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輕松過關!
【內容導航】
1.合伙企業的財產
2.財產份額的轉讓
3.出質
4.競業禁止
5.交易限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47講
【知識點】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1.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2)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財產份額的轉讓
(1)對內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對外轉讓
①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競業禁止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5.交易限制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提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之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 )同意。(2010年)
A.所有其他合伙人
B.1/3以上合伙人
C.2/3以上合伙人
D.半數以上合伙人
【答案】A
【解析】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堅持就是勝利,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在備考路上會一直與您作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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