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每日一大題: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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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經濟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公司法律制度
【例題 案例題】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陳某投資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其中田某、陳某分別以現金100萬元出資,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價200萬元出資,王某以其知識產權作價50萬元出資。同時公司章程規定,田某、蔡某、王某、陳某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潤。
4月1日,蔡某即將其房屋交付給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7月1日,公司債權人姚某向人民法院主張認定蔡某未履行出資義務,同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同時聘任公司總經理的妻弟萬某為公司獨立董事。
10月1日,A公司為開拓市場,決定增加注冊資本100萬元,在股東大會上,股東王某投了反對票,同時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所持的全部10%的股份,遭到公司拒絕。
11月20日,王某擬退出公司,將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薛某。
要求:
根據上述材料,回答問題。
(1)公司章程關于分配利潤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認定股東蔡某未履行出資義務?并說明理由。
(3)萬某是否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并說明理由。
(4)公司是否有權拒絕股東王某回購請求?并說明理由。
(5)王某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薛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1)公司章程關于利潤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后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本題中,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認定股東蔡某未履行出資義務。根據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當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本題中,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蔡某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能直接認定其未履行出資義務。
(3)萬某不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根據規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不得擔任獨立董事。本題中萬某屬于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4)公司有權拒絕股東王某的回購請求。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只是限于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情形。本題中,增加注冊資本不屬于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權的范圍,公司有權拒絕股東王某的回購請求權。
(5)王某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薛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繼承、遺贈、依法分割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本題中,王某轉讓所持股份的時間距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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