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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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重大損失
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都是5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董監高嗎
回答:
不是。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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