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師《金融》精編考點: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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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含義
二、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原則和關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科目第四章 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 第一節 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概述
【知識點】: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
一、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含義
商業銀行是以貨幣和信用為經營對象的金融中介機構。商業銀行的一切活動可以用經營與管理兩種性質不同的工作內容加以概括。商業銀行的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對所開展的各種業務活動的組織和營銷;商業銀行的管理是商業銀行對所開展的各種業務活動的控制與監督。
商業銀行經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負債業務的組織和營銷;②資產業務的組織和營銷;③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的組織和營銷。
商業銀行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①資產負債管理;②資本管理;③風險管理;④財務管理;⑤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
二、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原則和關系
(一)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原則
商業銀行已有幾百年的發展歷史,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人們不斷實踐,不斷總結,通常把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歸納為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三大原則。三性原則是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在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活動中都要體現出來。
(1)安全性原則。安全性是指銀行的資產、收入、信譽,以及所有經營、生存、發展條件免遭損失的可靠性程度。作為銀行的經營原則,安金性的要求就是盡可能地減少風險。資金經營安全是商業銀行生存發展的基礎,也是實現資金流動和盈利、保持銀行良好信譽的前提,被視為三大原則的首要原則。
(2)流動性原則。流動性是指商業銀行在業務運營過程中必須始終保持所必需的一定量的現金或變現能力強的資產,以備客戶提取,防止出現兌付不了的情況。銀行的流動性體現在資產和負債兩個方面:①資產的流動性,即銀行資產在不受損失的條件下能夠迅速變現的能力;②負債的流動性,即銀行在需要時能夠及時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所需資金的能力。
(3)盈利性原則。盈利性是指商業銀行獲得利潤的能力。盈利性越高,獲利潤能力越強。
商業銀行作為企業,追求盈利是其經營的核心目標,也是其不斷改進服務,擴大業務經營能力的內在動力。
(二)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之間的關系
l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三原則既有聯系又有矛盾。通常流動性與安全性成正比,流動性越強,風險越小,安全就越有保障。然而,流動牲、安全性與盈利性成反比,流動性越高,安全性越好,而銀行盈利水平則會越低;反之亦然。但是,總的來講商業銀行要在保證安全性和流動性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潤。其中:安全性是經營的前提,只有保證資金安全無損,才能獲得正常的盈利;流動性是實現安全的必要手段,有了較高的流動性,銀行的信用中介地位才能得以維護,各項業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盈利才能得到保證;盈利性是商業銀行經營的目標,保證安全性和流動性的目的就是為了盈利。因此,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實踐過程中對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要不斷地進行均衡協調。
(三)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與管理原則
隨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和金融體制的不斷改革,我國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1)單一的貸款“三原則”。新中國成立后至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民經濟實行高度集中管理、單一的計劃調節和單一的銀行信用,銀行借鑒蘇聯經驗,實行貸款三原則:①貸款必須按計劃發放和使用;②貸款必須有適用適銷的物資作為保證;③貸款必須按期歸還。
(2)專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原則。改革開放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銀行的二級銀行體系逐步形成,各專業銀行根據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需要,對過去的貸款三原則進行了修訂,制定出新的貸款管理原則,即:①區別對待,擇優扶持;②貸款按計劃發放和使用;③貸款按期歸還,分別計息。在計劃調節中加A了市場調節的內容,增加了銀行擇優選擇的自主性,并開始注重銀行效益。
(3)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三原則”的初步確定。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2003年,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金融結構變化以及金融業務的發展,在1995年6月召開的全國銀行業經營管理會議上,國家提出把銀行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上來,盡快把我國專業銀行辦成具有國際先進經營管理水平的商業銀行;要求各家銀行要認真執行金融方針、政策,在提高資金使用流動性、安全性的基礎上,努力提高盈利水平。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總則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敝链?,統攬商業銀行整個經營活動的經營管理原則在我國初步得到確立。
(4)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三原則”的調整。經過幾十年韻實踐,特別是經歷了l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人們對銀行的安全性給予了更高的重視。在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的情況下,銀行安全成為經濟穩定發展的前提;同時,銀行資產的流動性也日益顯得重要,流動性是安全性的重要條件,也是效益性的保證。因此,在2003年12月1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中將原來的“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條款修改為“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這種調整更加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銀行改革與經營的實際。
(四)我國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
商業銀行的經營過程必然包含內在的風險,這些風險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堅持審慎經營,使所從事業務的性質、規模及所承擔的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p>
審慎經營規則,又稱審慎性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所謂審慎性,源于會計處理上,是指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盡可能建立在穩妥可靠的基礎上,盡可能減少經營者的風險負擔,辦法是盡可能低估企業的資產與收益,對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則給予充分估計,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是審慎性會計準則在金融業務經營活動中的具體運用,是指以審慎會計原則為基礎,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和資產風險,負債價值和負債成本、財務盈虧和資產凈值以及資本充足率等情況,真實、客觀、全面地判斷和評估金融機構的實際風險,及時監測、預警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從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經營模式。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資產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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