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師《金融》精編考點:調控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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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中國人民銀行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金融行業的自律性組織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金融》科目第三章 金融機構與金融制度 第三節 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與金融制度
【知識點】:我國的金融調控監管機構及其制度安排
為保證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發展,促進社會資源優化配置,各國政府都成立了專門的金融調控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業和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管。
我國的金融調控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
(一)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莊由原解放區的三大分銀行,即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并組建而成。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遷至北京至今。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從1984年1月1日起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此前,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又辦理存、貸、匯等商業銀行經營性業務。
1.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與地位
2003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享有人民幣發行的壟斷權,管理人民幣流通,它是發行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代表政府進行金融宏觀調控,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經理國庫,是政府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是銀行的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決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據法律規定,它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按照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有相對獨立性:財政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
2.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2008年7月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的“三定”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
(l)擬定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2)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3)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5)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甲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6)監督管理銀行問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品交易。
(7)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8)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9)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11)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3)經理國庫。
(14)承擔全國反洗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5)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6)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7)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984年以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嚴格講沒有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機構數量和種類的迅速增加,相應產生了金融業的無序競爭與違規經營問題,要求建立相應的監管機構以保持金融穩定。至此,中國人民銀行受國務院委托肩負起對銀行機構的監管任務,并多次實施監管體制的改革,建立金融監管責任制。
2003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對于銀行業的主要監管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劃轉給中國銀監會,我國的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發展。
1.中國銀監會的性質
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單位。它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2.中國銀監會的主要職責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銀監會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0)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1)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霞組。
(12)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3)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4)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5)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制度。
(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督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并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機構。國務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準設立巾國保監會。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rl『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評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
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當時和中國銀行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直屬國務院領導,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
1982年12月,國務院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與中國銀行分離,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改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外匯管理工作愈益重要,隨后改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為國家外匯管理局。
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國家外匯。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l)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并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采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2)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3)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定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4)制定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5)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曰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6)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7)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8)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9)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金融行業的自律性組織
金融行業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設立行業自律組織,通過制定同業公約、提供行業服務、加強相互監督等方式,實現金融行業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以規范、協調同業經營行為,保護行業的共同利益,促進各家會員企業按照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的要求,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優化業務品種,完善金融服務。我國的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包括行業協會和交易所等,主要有:
(1)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立于2000年5月,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I司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均可自愿加入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愿結成地方性銀行業自律組織,地市及其以下原則上不設立銀行業自律組織。銀行業協會及其業務接受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2)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據《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證券業協會會員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以及符合條件的證券營業機構地方性社團等。
證券業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3)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巾.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業相關機構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屬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級機構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相關服務機構。
中國證券投資基企業協會的宗旨是: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交流和創新,提升行業執業素質,提高行業競爭力;發揮行業與政府間橋梁與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公眾對行業的理解,提升行業聲譽;履行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會員合規經營,維持行業的正當經營秩序;促進會員忠實履行受托義務和社會責任,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5)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全國期貨行業自律性組織,為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的注冊地和常設機構設在北京。協會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協會由期貨公司等從事期貨業務的會員、期貨交易所特別會員和地方期貨業協會聯系會員組成。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6)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銀行問市場交易商協會成立于2007年9月3日,是由市場參與者自愿組成的,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同業拆借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在內的銀行間市場的自律組織,是經國務院、民政部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宗旨是:自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銀行間市場進行自律管理,維持銀行間市場正當競爭秩序)、創新(推動金融產品創新,促進市場健康快速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服務,貫徹政府政策意圖,更好促進政府和市場的雙向溝通)。
(7)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支付清算服務行業自律組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宗旨是: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維護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防范支付清算風險,促進支付清算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8)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也是證券行業自律性組織的一種,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準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作為中國大陸兩大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均成立于1990年,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Il|國證監會直接監督管理。兩家證券交易所致力于創造透明、開放、安全、高效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其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9)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于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其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4月的全國財務公司聯合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是中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同業自律性組織,由中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自愿結成,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業務指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的活動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主管機關委托,組織財務公司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財務公司進行同業自律管理,發揮財務公司與主管機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財務公司的合法利益,促進財務公司的健康發展,服務我國經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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