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答疑精華(一)
在稅務師的考試中,五個科目只有《涉稅服務實務》涉及到主觀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簡答題,而且占比比較大。涉稅服務實務的特點也比較突出,比如重點比較突出,知識點覆蓋比較廣泛,與其他科目之間聯系比較緊密,比如與稅法一或稅法二的相關知識點,可能會合并命題。下面是我們整理的一部分學員的學習的過程中遇到的高頻問題,助力各位考生順利備考。
一、抵減增值稅稅額的會計處理(如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答】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減免稅款”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企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企業發生技術維護費,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二、將自產或外購產品用于對外捐贈增值稅和會計上的處理
【答】
將自產或外購產品用于對外捐贈,其涉及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是不同的,在會計處理上不確認銷售收入,而在增值稅處理上稅法有明確的規定。
在增值稅處理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明確指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1.接受方接受捐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屬于企業經濟利益流入,可以在計算會計利潤時計入。但是接受捐贈收入不屬于營業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中,隨著捐贈的貨物而產生的相關稅費一并計入到營業外收入中。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
2.贈予方捐贈貨物,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特殊規定
【答】
具體情況 | 稅法規定 |
1.繼承、贈與 | (1)繼承;不征(無收入) |
(2)贈與:公益性贈與、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 直接贍養義務的贍養人,不征;非公益性贈與,征稅 | |
2.出租 | 不征(無權屬轉移) |
3.房地產抵押 | 抵押期間不征;抵押期滿能償還債務本息的抵押人,收回房產的不征;抵押期滿,不能償還債務,而以房地產抵債,征稅 |
4.房地產交換 | 單位之間換房,征稅;個人之間互換自有住房,免征 |
5.改制重組 【提示】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 (1)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
6.合作建房 | 建成后分房自用,暫免征稅;建成后轉讓,征稅 |
7.兼并轉讓 | 暫免征 |
8.代建房 | 不征(無權屬轉移) |
9.評估增值 | 不征(無權屬轉移) |
四、房產稅稅收優惠的審核
【答】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以及非自身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不屬于免稅范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如學校、醫療衛生單位、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文化、體育、藝術這些實行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提示】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積多少,一律免征房產稅;對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者出租的房產,不屬于免稅房產,應照章納稅。
5.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6.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7.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暫免征收房產稅,但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8.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
9.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五、企業所得稅50%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答】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一)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三)特別事項的處理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4.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以上只是一小部分考生遇到的高頻問題,如果大家在學習的過程中還遇到其他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的疑問可以隨時到我們的答疑版進行提問。我們也會不一定對高頻問題進行更新,大家可以到稅務師頻道進行查詢。希望大家都可以輕松備考、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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