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從量定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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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從量定額計征
(二)復合計征(從價+從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消費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從量定額計征
2. 從量定額計征
(1)適用對象
啤酒、黃酒、成品油
(2)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3)銷售數量確定
①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②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③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④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3. 復合計征(從價+從量)
(1)適用對象
卷煙、白酒
【提示】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方法計征。
(2)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案例】某白酒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銷售糧食白酒30噸,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80萬元;薯類白酒50噸,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50萬元。已知白酒消費稅比例稅率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500克。計算該企業當月應納消費稅稅額。
【答案與解析】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白酒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方法計征消費稅。計算過程:
(1)從價定率應納稅額=180×20%+150×20%=66(萬元)
(2)從量定額應納稅額=(30+50)×0.5×2000/10000=8(萬元)
(3)應納消費稅稅額合計=66+8=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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