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從價定率計征
初級會計學習過程考生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堅持就是勝利。東奧小編整理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消費稅法律制度內容供大家學習,希望大家加油!
【內容導航】:
(一)從價定率計征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消費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從價定率計征
第二單元 消費稅法律制度
消費稅計稅依據
1. 從價定率計征
(4)金銀首飾
①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相關鏈接】“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應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②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5)非獨立核算門市部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6)“換、抵、投”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換投抵”)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案例】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小汽車的制造和銷售業務,2016年4月將自產的20輛小汽車對外投資,小汽車生產成本10萬元/輛,甲企業同類小汽車不含增值稅最高銷售價格16萬元/輛,平均銷售價格15萬元/輛、最低銷售價格為14萬元/輛。已知,小汽車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5%。
【答案與解析】
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投資的:
(1)增值稅:視同銷售,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20×15×17%=51(萬元)。
(2)消費稅:視同銷售,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應納消費稅=20×16×5%=16(萬元)。
(7)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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