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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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回答】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三部分組成。稅法對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作出了規范。
【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征收采用“遞延納稅”政策——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核心規定如下:
形成和支配環節 | 核心政策規定 |
個人負擔標準 | 比例標準: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 基數標準: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
年金繳費環節 | 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但超過上述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 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年金領取環節 |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
年金具體計稅方法 | 1.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則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稅款的扣繳 | 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托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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