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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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憑證
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
2.金額
(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3.簽章
(1)票據行為人應當在票據上簽章;未在票據上作真實且符合規定簽章的人,原則上不承擔票據責任(票據代理除外)。
(2)如何正確簽章?
①自然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其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3選1)
②法人和其他單位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公+私)
(3)簽章不符合規定
4.在票據(正面、背面或粘單)上,記載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款式。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票據行為無效;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票據行為仍然有效,依照法律規定推定相應事項(例如,出票時未記載付款日期,提供票據保證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等);
(3)任意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事項):一旦記載則發生相應票據效力(例如,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4)記載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記載此類事項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但可能產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關于利息、違約金的記載);
(5)記載本身無效的事項:記載無效,票據行為仍有效(例如,背書附條件);
(6)記載使票據行為無效的事項:一旦記載,整個票據行為無效(例如,出票人記載附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
5.交付
行為人在票據上完成記載行為并非立即導致票據行為成立;票據行為人必須將進行了記載的票據交付給相對人,票據行為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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