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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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二)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
(三)一般計稅方法計征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單元 增值稅法律制度
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
1. 一般計稅方法計征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的進項稅額
【案例1】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發生經濟業務如下:
(1)購進一批工業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50萬元,增值稅為8.5萬元。支付運費,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為2萬元,增值稅為0.22萬元。
(2)向農民收購一批蕎麥作為原材料,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買價40萬元,委托乙運輸公司運輸,取得的乙運輸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3萬元。
(3)購進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6萬元,增值稅為1.02萬元。
(4)銷售產品一批,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00萬元,另外收取包裝物租金1.17萬元。
(5)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產品,新產品含稅售價為8.19萬元,舊產品作價2萬元。
(6)因倉庫管理不善,上月購進的一批工具被盜,該批工具的采購成本為8萬元(購進工具的進項稅額已抵扣)。
已知: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符合規定,并已認證;購進和銷售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解析】
(1)根據業務(1),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經認證,增值稅8.5萬元可以抵扣;但支付運費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0.22萬元不得抵扣。
(2)根據業務(2),向農民購進農產品,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憑票計算進項稅額=40×13%=5.2(萬元);取得的乙運輸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3×11%=0.33(萬元)。
(3)根據業務(3),購進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經認證,增值稅1.02萬元可以抵扣。
(4)根據業務(4),銷售產品同時在價外收取的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銷項稅額=[200+1.17÷(1+17%)]×17%=34.17(萬元)。
(5)根據業務(5),一般貨物(非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應按新貨物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8.19÷(1+17%)×17%=1.19(萬元)。
(6)根據業務(6),購進的工具因管理不善被盜,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出,轉出的進項稅額=8×17%=1.36(萬元)。
綜上所述,當期銷項稅額=34.17+1.19=35.36(萬元),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8.5+5.2+0.33+1.02-1.36=13.69(萬元),應納增值稅=35.36-13.69=21.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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