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債的概括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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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的概括移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39講
【知識點】債的概括移轉
債的概括移轉,是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也可以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生。
1.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例題·多選題】乙向甲借款5萬,丙又欠乙5萬,經過協商由丙直接向甲償還,下列關于甲、乙、丙三者之間債的移轉方式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2014年)
A.如果甲、乙之間協商一致,再通知丙,為債權讓與
B.如果甲、丙之間協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為債務承擔
C.如果乙、丙之間協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為債務承擔
D.如果甲、乙、丙共同訂立一個協議,則對甲與乙為債權讓與,對甲與丙以及乙與丙為債務承擔
E.如果甲、乙之間協商一致,再得到丙的同意,屬于債的概括承受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BD: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的,一般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在得到乙同意的情況下,債務承擔合同當然有效;(2)選項E: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在本題中,乙對丙不享有債務,只享有債權,故不構成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考試的嚴謹性要求考生必須勤學苦練,小編為您奉上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希望早日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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