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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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務承擔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39講
【知識點】債務承擔
1.債務承擔包括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2017年新增)
2.(免責的)債務承擔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與承擔人以合同的方式為之。
3.(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的生效條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2)須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3)須經債權人同意(限債務人與承擔人簽訂的債務承擔合同);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債務承擔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當事人須辦理相應的手續。(2017年新增)
4.(免責的)債務承擔的禁止(2017年新增)
下列3類債務不得移轉: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移轉的債務。例如,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特別信賴關系產生的債務、以不作為為內容的債務。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移轉的債務。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移的債務。例如,《合同法》第272條第3款:“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
(1)債務由原債務人移轉至承擔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
(2)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一并移轉給承擔人;
(3)承擔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4)承擔人原則上不得以其對抗債務人的事由來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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