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法律、行政規章、部門規章等的區別




祝愿大家都能學習好注冊會計師,在注會考試中取得好成績,順利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大戰即將開始,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注會考試經濟法高頻答疑,我們一起加油!
提問:法律、行政規章、部門規章等的區別
這幾種制度怎樣很好的區分出來啊 總是容易搞混
回答:
1、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憲法之下最高位階的法律規定,名稱都是“法"。
2、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3、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行政規章,其余的稱為地方行政規章。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地方規章一般都會冠以地方的名稱。
4、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
5.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問題的解釋,最高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問題的解釋。標題會直接適用“最高法關于。。。的解釋”。
注會備考已經接近尾聲,教材是不是都學習完成了。小編會繼續為大家提供更多更新的備考資料。預祝大家在未來的注會成績查詢中順利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