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付款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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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付款請求權
1.提示人
持有票據的票據權利人、受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有權提示付款。
2.被提示人
(1)銀行匯票主要用于異地結算,通常由代理付款人付款;
(2)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通常應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
(3)商業承兌匯票,一般由付款人(承兌人)的開戶銀行作為代理付款人;
(4)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終的票據責任人,持票人應當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5)支票向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提示付款。
3.提示付款時,提示人除提交票據外,還應提供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非因背書轉讓取得票據權利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票據權利。
4.付款提示期間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付款;
(2)遠期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5.逾期提示付款
(1)匯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但對承兌人、出票人的票據權利仍然存在(但應在票據權利消滅時效內行使)。
(2)本票、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對出票人的權利也應在票據權利消滅時效內行使)。
6.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1)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應當審查票據權利的真實性和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實性。
(2)對于票據權利的真實性,付款人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即立足于對票據上各項形式要件(如記載事項、背書連續等)的審查。
(3)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實性,付款人應當進行實質審查。
7.簽收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8.付款人對票據權利人付款的,全體票據債務人的債務消滅。
9.錯誤付款的處理
【相關鏈接】例題:付款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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