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背書轉讓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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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背書轉讓附條件
題目:甲簽發支票給乙,乙背書給丙,并記載如果丙提供的產品不合格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且丁做保證人。并將票據贈與戊,戊提示付款被拒絕,經過調查丙的產品不合格。
為什么戊不可以找乙追索?
不是背書附條件的,所附的條件無效么?
回答: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丙提供的質量合格的商品,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可以對丙提出抗辯。而將票據贈與戊,根據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所以戊的票據權利并不得優于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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